海关货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定委托合同书
合 同 条 款
一、提供服务
1.本机构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公正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完全基于其第三方公正立场,不受其它方面的干预和影响。
2.本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仅适用于委托方送检的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由本机构负责。
3.本机构按合同约定发送检验报告。委托方自取或委托他人代取检验报告,应当凭本委托合同领取检验报告。若本委托合同遗失,可凭领取人的有效证件(用于出示)并由承检方代表采取必要的措施确认后方可领取检验报告。
4.本机构按合同约定处理检毕样品。样品的保留期限为检验报告发放之日后60天止或样品性质允许的更短期限,到期后未要求退回的样品由本机构自行处理。样品存储期超出保留期限的存储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如样品需退还委托方,由委托方支付退运费用。如样品需特殊处理,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5.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本机构承诺予以严格保密。
6.对委托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需按书面或可查证记录的形式进行,并由签订本合同的委托方和承检方共同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变更生效后即按更改合同进行。
二、 委托方的责任
1.委托方应按检验检测要求提供样品。无论是委托方自行送达或委托他人送达(包括邮寄)的样品,其应当是完整、无损、安全及适用于检验检测的,并应确保样品的合法性。如委托方提供的样品系用于特殊目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向承检方说明。
2.委托方向承检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应当是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的,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委托方应保证本机构使用该样品及相关资料,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4.委托方对检验报告有特殊要求,需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5.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检验检测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委托方应付清检验检测费用后,方可领取检验报告。如委托方要求追加已发放的检验报告,应当缴纳追加报告费用。对复印后未加盖本机构检验检测红章的检验报告,本机构一律不予认可。
6.委托方不得利用检验报告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私自涂改、变造报告形式和内容。对由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机构均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三、其他
1.因灾害、事故等人力所不可抗拒的情况而造成样品损坏或遗失的,本机构不对样品的损坏、遗失及因此而造成的延误或结果偏离负责,并可根据需要变更或终止本次服务。
2.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终止的,委托方应支付已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3.委托方失于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而且在通知其过失后2天内未作补救;或委托方的任何暂停付款,本机构有权立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地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4.因执行本合同所发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诉讼管辖地为本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5.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外,任何与本机构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都受本合同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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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867986934964936498